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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复函[201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供质量强省工作效果考核指标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供质量强省工作效果考核指标的复函

  (粤建复函〔2011〕119号)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你办《关于请提供质量强省工作效果考核指标及办法的函》(粤强省办〔2011〕4号),我厅对质量强省工作效果考核有关工程质量工作效果考核问题进行了研究,建议将以下指标纳入《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一并检查考核:

  

  一、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一次验收合格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工程质量的工作情况。一是工程建设在将投资转化为固定资产和社会生产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密切,重视抓好工程质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二是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一次验收合格率是衡量工程质量和工程质量管理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保证较高的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一次验收合格率,能提高工程投资效能,有效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和生产、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将“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一次验收合格率”作为全面反映我省工程质量状况的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的“经济发展”中,性质为“正向”,权重为3分。

  

  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一次验收合格率=年度地区竣工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项目数÷年度地区竣工工程质量验收项目总数×100%。(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电监会南方电监局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上报)

  

  二、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起数

  

  该指标突出反映防止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质量工作状况。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工程质量工作的重中之重。“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起数”指标着重反映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建议将其纳入评价指标体系的“经济发展”,性质为“逆向”,权重为3分。

  

  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起数,按年度地区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起数计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电监会南方电监局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上报)

  

  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级划分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两项指标如仅纳入一项,建议优先采用“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一次验收合格率”指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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