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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并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责任,确保如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等(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下属企业名单,与企业落后产能情况一并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下同)。

  

  (二)每年2月底前,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三)每年4月底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任务分解到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纳入市级考核的有关企业,并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四)每年12月底前,列入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落后产能要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12月5日前,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有关企业向所属区县(自治县)或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企业验收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12月15日前,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纳入市级考核的企业完成对所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现场检查和初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出具书面初验意见报市领导小组。12月底前,市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现场检查验收要求详见附件3,验收意见格式详见附件4)

  

  (五)次年1月底前,市政府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六)次年3月底前,做好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工作组对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现场检查考核准备工作。

  

  四、奖惩措施

  

  (一)市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于考核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部门要在资金安排、项目核准和审批、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三)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区县(自治县)、企业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停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四)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融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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