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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后,所有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新时段实现达标排放;2011年7月1日后,所有造纸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新时段实现达标排放。

  

  2011年4月2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乡镇医疗机构危废集中处置。

  

  1. 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把医疗危废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以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重点工作任务是:有关县(市、区)对本辖区内医疗危废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对辖区内医疗危废产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产废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2. 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危废产生、贮存、处置情况排查,将申报登记情况汇总统计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1年6月30日前,对辖区内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并对没有在期限内完成申报登记,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未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的产废单位以及无资质处置医疗危废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2011年8月31日前,督促产废单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

  

  2011年9月30日前,认真开展自查,建立乡镇产废医疗机构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以上工作由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栾川县政府及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及考核验收。

  

  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污泥处置厂新建或升级改造工程。

  

  1. 工作任务。

  

  依据我市城市发展规划,洛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涧西污水处理厂、瀍东污水处理厂启动升级改造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伊滨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工建设;制定全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规划方案,按照规划要求完善城市区污水管网建设;瀍东污水处理系统修建新街--洛河北岸--瀍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干管;龙门大道--洛南新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总干管完成建设;龙门大道污水管道计划随道路改造工程一并设计施工;完善安乐、关林区域污水管网建设,安乐、关林地区污水全部截流进入洛南新区污水处理厂;洛宁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宜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偃师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新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伊川县伊河以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嵩县伊河以东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规划建设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置工程及配套管网,孟津县麻屯、常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偃师市产业集聚区、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孟津县产业集聚区、洛宁县产业集聚区、栾川县产业集聚区、嵩县产业集聚区、吉利产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及相应管网开工建设。

  

  依据我市“十二五”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置厂升级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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