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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各部门、各市县实施各类规划、执行决议、开展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由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市县或部门进行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组织实施有关规划或建设各类项目。 (二)未经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为有关建设项目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和行政许可。 (三)擅自变更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和审查意见,组织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