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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充分开发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建和谐长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对到城乡基层就业或服务且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高校毕业生,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代为偿还。 2.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可浮动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浮动1至2级。 3.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聘)参加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专门项目且服务基层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考时,免收各项报名和考试费用。 4.列入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专门项目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应按岗位条件聘用服务基层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自2011年起,到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的,所在单位可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5.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用人单位招用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7.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可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不超过2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以我市上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计算,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组织参加岗前培训的,培训费用先由企业从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每人293元的50%比例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鉴定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8.市、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创业扶持资金,专门用于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经营跟踪扶持;创业促就业网点购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风险补贴、创业启动补助;创业先进表彰;创业促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宣传、创业项目介绍经费;大学生创业资助;创业融资担保经费;创业服务“一条龙”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9.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社会组织或开展网上创业就业,经审核,由人社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发放《长春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凭《长春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0万元;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当年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其中:职工总数100人含100人,安置高校毕业生达15%)以上的创业园区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400万元;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申请程序、资金来源、贴息等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计算;对达到年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纳税5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100人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可以直接参加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