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能够依据社会监督员职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举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现场了解行政执法活动,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当场予以制止; (三)受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 第五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程序: 由省政府法制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推荐函,根据推荐的人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并公示,报省政府确定后,召开聘请大会,颁发社会监督员聘请证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理: (一)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对存在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以便核查;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及时解决和纠正;不能立即解决和纠正的,事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四)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以权谋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当事人财物的; (二)从事有损社会监督员形象的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解聘的事由。 第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所在单位通报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保障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可以根据监督需要查阅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并赠阅有关简报、文件等材料; (三)省政府法制办定期组织召开社会监督员工作交流会议,征询意见和建议,通报行政执法运行情况; (四)社会监督员因参加执法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五)社会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法制办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