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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被举报单位和个人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罚的,环保部门应当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市级由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县(市)由县(市)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应当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

  

  (四)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六)对举报人及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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