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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主体结构工程达到优良,竣工工程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施工现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 二、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投标。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二)加强规划设计审批。要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功能齐全,总局合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功能标准、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细化设计。各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选用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设计竞赛优秀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设计,好中选优,确保设计质量。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构要按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简化建设程序。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确保合理的工期和工程造价。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设计、检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参建各方要严把钢材、水泥、节能保温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与进场复检,按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建立现场送检台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严禁杜绝“瘦身”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