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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在全市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即时结报。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继续开展新农合市级统筹试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6月底前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 (2)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5%,进一步提高医保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支付水平。(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2)督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市卫生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及支付制度。指导、督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设立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并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市卫生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