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

[接上页]


  (二)加强检查督查。省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内容落实和责任落实。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跟踪到底,坚决整改到位。

  

  (三)严格考核验收。省政府将结合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市(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要逐一检查验收;市(州)政府部门对县(市、区)政府部门按系统对口逐一检查验收;市(州)政府及所属部门对直管企业抽查验收率不低于30%,对县(市、区)政府监管企业抽查验收率不低于15%;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企业抽查验收率不低于50%;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企业检查验收率达到100%。各级政府、部门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和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四)建立月调度制度。各市(州)及省直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州)政府要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情况总结,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以及工作建议等逐一说明,并于12月1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