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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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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批

  

  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据个人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对于企业注册情况无法核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为其履行审批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身份、企业认定小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财政部门对企业、行业单位确无缴费能力或因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无力缴费的,经企业隶属的同级政府同意给予缴费补助;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进行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确认,并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对身份认定合格人员按照政策规定计算缴费额,核定基本养老金。

  

  (四)公示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省政府验收合格符合条件人员,由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缴费及待遇发放

  

  申请人持审批手续,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并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身份认定工作监督

  

  建立身份认定公示、监督和问责机制。公开企业认定小组和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监督电话。对弄虚作假,骗取参保资格的人员,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参保资格。对企业认定小组不依据事实和程序认定,经查属实的,取消认定小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监督电话:85679965。

  

  五、办理时限

  

  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工商、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五七家属工”参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严格把握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本方案的要求,严格把握 “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同时,为便于参保人数的宏观控制,我市将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参保人数进行控制。各级政府对在办理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三)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抓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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