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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总的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探索公立医院发展新模式,确保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目标任务,使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多的实惠,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965万人,参保率均达到95%。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1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确保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全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3)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病患者、特困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继续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4)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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