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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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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每人每年筹资额为23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四)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筹资额为320元,个人不缴纳,各级财政补助320元。

  

  (五)困难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筹资额为3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260元。

  

  (六)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23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第十条  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当医保基金达到预警指标或出现超支时,应及时向市、县两级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收入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办公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医药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发医疗保险证、卡,居民凭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以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七条  医保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住院医疗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院:600元(中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中医院3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家庭病床:100元。

  

  (二)住院医疗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家庭病床:55%。

  

  (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四)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被征地地农民、各类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等五类人员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3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五)计划生育住院医疗,顺产定额报销300元,难产按住院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病种限额标准和60%的比例报销: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二)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三)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四)心脏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200元/月);

  

  (六)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

  

  (七)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

  

  (八)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症和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

  

  第十九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超过8年的,其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提高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14岁以下儿童住院,起付线减半执行。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并符合政策规定的,起付线减半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的,无经济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高等院校的学生和破产关闭企业的下岗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按1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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