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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市民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及时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市、县(市)环保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人故意违法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开设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兑现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第四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废水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下列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一)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

  

  (二)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三)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擅自生产,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也可以来信或者亲自到市、县(市)的环保有奖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市环保局24小时举报热线:110。

  

  来信和来访举报: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环保大厦一楼信访科,邮政编码:471002。

  

  县(市)的举报通联方式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在辖区公布。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第七条  对于符合《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有奖举报范围的,举报人应在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时,同时提出奖励申请,奖励申请最迟不超过举报之日起3日。对于超过时限后提出的奖励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和奖励申请后,应及时填写《举报奖励受理登记表》,转交查处人员;查处人员收到《举报奖励受理登记表》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环保部门查实并对违法排放企业予以处罚的,按照不同情况标准给予举报人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水污染物超标在1倍以下奖励100-500元,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奖励500-1000元,2倍以上3倍以下的奖励1000-1500元,3倍以上的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限额为2000元。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水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和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不明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六)本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举报的;

  

  (七)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牵头人提出举报奖励分配方案,举报人共同分享奖励金额。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排污单位和个人再次出现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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