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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被举报单位和个人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罚的,环保部门应当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市级由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县(市)由县(市)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应当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 (四)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六)对举报人及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