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表》和《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并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须报市(州)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