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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明电[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的部署,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5月5日(星期四)下午15时,召开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国务院安委会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全面部署“打非”专项行动,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打非”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视频会议室;己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 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部委负责同志;

  

  2.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机关)处长以上干部,总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各省级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煤矿安监机构等省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关处室负责人,有关中央和省属大型企业负责人;

  

  己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本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总局机关其他处级干部在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己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请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于5月3日16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书面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经纬、郑海涛,64463023、64463760〈带传真〉,15911175715〈手机〉);请相关部委于5月3日前将出席会议领导同志讲话材料电子版发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子邮箱:awb@chinasafety.gov.cn)。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5月4日11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煤矿安监机构按照总局通信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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