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管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4-26
【实施时间】 2011-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i~v类案例;其中m-i、m-ii、m-iv、m-v 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m-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三、中国三类(c-ⅲ):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即:虽已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dcd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类案例按c-ii类处理,既类似m-iv类,又不同于m-iv类(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脏停搏)。

  

  附件2

  
国际dcd分类简介

  


  按照1995年和2003年修订的maastricht标准,dcd分为5大类:

  一、m-i:入院前已经宣告死亡,但时间不超过45分钟。

  二、m-ii:于医院外发生心脏停搏,急诊入院后经心肺复苏10分钟无效,宣告死亡。

  三、m-ⅲ:受到严重的不可救治性损伤,通常为毁灭性脑外伤,但还没有完全达到或完全满足脑死亡的全套医学标准;同时生前有意愿捐献器官,经家属主动要求或同意,在icu中有计划地撤除生命支持和治疗,主要手段为终止呼吸机人工通气给氧,使心脏缺氧而停搏及残余脑细胞彻底失活,等待死亡的发生。

  四、m-iv:脑死亡判定成立后、器官捐献手术之前所发生的非计划性、非预见性心脏停搏。

  五、m-v:住院病人的心脏停搏(2003年新增标准)。主要为icu中抢救过程中发生的非计划性、非预见性心脏停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