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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i~v类案例;其中m-i、m-ii、m-iv、m-v 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m-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三、中国三类(c-ⅲ):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即:虽已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dcd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类案例按c-ii类处理,既类似m-iv类,又不同于m-iv类(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脏停搏)。 附件2 国际dcd分类简介 按照1995年和2003年修订的maastricht标准,dcd分为5大类: 一、m-i:入院前已经宣告死亡,但时间不超过45分钟。 二、m-ii:于医院外发生心脏停搏,急诊入院后经心肺复苏10分钟无效,宣告死亡。 三、m-ⅲ:受到严重的不可救治性损伤,通常为毁灭性脑外伤,但还没有完全达到或完全满足脑死亡的全套医学标准;同时生前有意愿捐献器官,经家属主动要求或同意,在icu中有计划地撤除生命支持和治疗,主要手段为终止呼吸机人工通气给氧,使心脏缺氧而停搏及残余脑细胞彻底失活,等待死亡的发生。 四、m-iv:脑死亡判定成立后、器官捐献手术之前所发生的非计划性、非预见性心脏停搏。 五、m-v:住院病人的心脏停搏(2003年新增标准)。主要为icu中抢救过程中发生的非计划性、非预见性心脏停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