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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建管[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利部关于做好2011年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做好2011年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1]19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重点工程项目法人:

  做好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对于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周密部署,充分准备,认真落实各项度汛措施,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各地要进一步理顺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落实安全度汛监管责任,项目所在地防汛行政负责人和防汛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防汛监管和指挥职责。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总责,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要和有关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工程度汛的组织机构,全面落实各项制度及相关责任,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抓紧落实各项度汛措施。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实际组织制定、完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落实险情应急抢护措施,并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审定。要全面做好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按度汛方案和有关预案要求进行必要的演练。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度汛措施,全力做好度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三、积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要抓住汛前有利时机,科学组织,精心安排,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特别是水毁、震损等工程的除险和修复,要细化施工方案,科学安排工期,确保工程形象面貌满足安全度汛要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要做好与度汛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已完工程汛期发挥作用。

  四、切实加强汛情、险情通报工作。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要强化汛期值班,加强与水文、气象、地质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汛情、工情以及地质灾害情况。要与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协助做好工程上、下游影响区域内的度汛措施和群众转移避险方案。如遇重大汛情、险情,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五、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要对施工现场及施工营地安全度汛隐患和山洪、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要制定相应的灾害预防、人员避险转移和抢险救灾预案。凡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缺乏有效防范措施的危险区域,在汛期要坚决停止在建工程施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等参建单位要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安排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同时赋予该负责人遇重大险情第一时间命令停止施工、撤退人员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六、强化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各项目主管单位汛前要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全面检查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安全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检查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要纳入对项目法人等参建单位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及时通报防汛指挥等部门。

  请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尽快将2011年工程度汛方案、组织机构及措施落实情况等报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水利部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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