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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对象为发行人的,实地查看应当重点关注其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的运行情况等。 调查对象为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实地查看应当重点关注其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各种文件和凭证保存的完备性和合规性情况等。 第十九条 调查对象应当为实施现场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准备,及时提供调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以合理方式确认其真实性。 第三章 调查后管理 第二十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应当在现场调查后进行评估,并在现场调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调查对象出具业务调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确定要求调查对象进行整改的,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需要提交整改报告的,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整改原因、问题分析、整改计划、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应当核查调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调查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可以采取进一步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针对违反本规程以及现场调查中发现违反交易商协会自律规范文件要求的调查对象,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现场调查专项档案,并至少保存至现场调查结束后5年。 档案内容包括工作底稿、调查对象提供的材料以及现场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守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勤勉尽职。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确保调查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保守调查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