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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4-2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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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为鼓励开发区、县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建设符合规划、用地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它

  

  15.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市辖四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兑现的资金,属市辖四区和三大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16.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属投资补助的项目,按季度申报,其它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17.申请政策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快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8.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原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6号)、《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5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1日以前,按市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6号)规定申报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执行至补助期满。

  

  19.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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