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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发改中心[201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4-26
【实施时间】 2011-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地2010-G-5号”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地2010-g-5号”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苏发改中心〔2011〕121号)


  

  苏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决定如下:

  

  一、同意“苏地2010-g-5号”地块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苏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沧浪区友新高架西、新郭港南北两侧。

  

  三、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该项目拟建造沧浪新城石湖景区定销商品房,用地面积650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7164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11051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包括住宅107350平方米、商业795平方米、物业商业2136平方米、物业办公460平方米、居委会295平方米、其他15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6113平方米。共设置机动车停车位544个,其中新郭港南侧地块机动车位181个、新郭港北侧地块机动车位363个。

  

  四、项目总投资人民币46469万元,所需资金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五、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1、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苏环建[2011]86号);2、苏州市规划局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苏规[2010]建审字第051号);3、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3205012010cr0180);4、我委苏发改中心前[2010]83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请你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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