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107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浙农监〔2009〕2号)和《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农民负担源头监管意见的通知》(浙农监办〔201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正确把握农民减负形势

  近年来,我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着力强化农民负担源头防范、监测预警、综合治理、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为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农民负担监管领域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农民负担的源头隐患尚未完全消除,反弹压力依然较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有关农民减负的部署和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行动上来,坚决防止产生松懈思想和畏难情绪,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作为意识,有效构建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机制,确保中央和省、市各项减负惠农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农民负担不反弹,不发生涉农负担恶性和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促进农村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

  二、创新监管举措,从源头上加强防范

  (一)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行政事业单位(含学校)、各基层站所、社会团体向村级组织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捐款、赞助、慰问费等收费事项后,村级组织应及时填写《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单》,经村级组织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应重点对收费依据及其合法性以及是否超标准、超时效收费等问题进行审核。对政策界限模糊、定性有争议的收费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请示。

  (二)实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以及以一事一议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村级组织应填写《向农民收费申报单》,经村级组织负责人提出意见后,连同社员(代表)会议决议、筹资筹劳方案、基础建设成本收支明细计划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农民减负政策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对村级组织向建房农户收取宅基地选位费或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费的,要重点审核收费是否公平、公开、合理;村级组织接受委托向农民收取费用的,要审核收费依据、审查收费主体资格、查看委托收费手续;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要审核筹资筹劳方案、核定筹资筹劳标准。

  (三)实行村级组织报刊订阅限额制。根据我市实际,确定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为:淳安县人口在1000人以下、1000人(含)至3000人、3000人(含)以上的村,限额分别为1500元、2000元、2500元;其余区、县(市)人口在1000人以下、1000人(含)至3000人、3000人(含)以上的村,限额分别为3500元、4000元、4500元;所有低收入农户集中村限额为1000元。上一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村,可适当提高限额,但提高的额度不得超过限额的1倍。在限额标准内,优先征订党报党刊,适当订阅业务报刊,都市娱乐类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公费订阅报刊总额的10%。村级组织报刊订阅必须填写《村级组织报刊订阅审核单》,并经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对享受市、区(县、市)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保障经费补助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其报刊订阅费用由财政补助资金统筹解决,不得增加村级组织负担。

  (四)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奖补机制。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群众通过出资出劳等方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各区、县(市)要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奖补制度,落实专项奖补资金;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程序、限额、资金使用等的指导和监管,正确把握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与减轻农民负担之间的政策界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