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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107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与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工作密切相关。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村级“三资”源头监管与预警机制,加强对集体财务开支、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租赁等事项的监管,维护农民与村集体的权益。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为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创造良好环境,从源头上防范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日常监管,夯实农民减负工作基础

  (一)认真落实农民减负相关制度。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实行“审核制”,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涉农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进一步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坚决纠正收费不公开和借公开名义将违规收费项目合法化的行为,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零费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暗访,防止学校以补课、代办等形式增加学生负担。

  (二)加大农民负担检查暗访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负担检查机制、暗访机制和考核机制。各级涉农收费部门应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内涉农收费事项的监管,每年选择1-2个领域开展重点治理和自查自纠活动。各区、县(市)要认真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工作,把暗访作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的重要方式,每年检查暗访次数不少于2次。

  (三)加强农民建房领域专项治理。各部门在办理农民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村级集体可与农户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建设标准、施工承诺等事项,不得乱立名目收取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在农民新村建设中,对区位优越、多数农户要求获得的宅基地,经民主决策,允许村级集体以有偿选位的方式分配宅基地使用权;村级集体按照“群众自愿、民主决策、专款专用、成本核算、账务公开”的原则,向建房农户收取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费的,要提供相关会议纪要和基础建设成本收支明细计划,并与农户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费用收取与退回等事项,不得强硬摊派。

  (四)健全惠农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征占地补偿、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补助、村干部报酬补助等惠农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村,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套取、抵扣、贪污等行为,真正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五)加强农民负担动态监测与监督。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网络,合理调整监测样本,完善监测指标体系,扩大动态监测范围,加强信息分析运用,提高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和实时响应能力。充分发挥省、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员分布面广、深入基层等优势,创新载体,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积极参与全市农民负担检查与暗访活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民减负落到实处

  (一)完善农民减负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各涉农收费部门要继续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对本部门、本系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健全完善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制度和联络员制度,逐步构建起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机制。

  (二)加强村级组织换届后农民减负政策宣传培训。村级组织换届结束后,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深入宣传各项农民减负政策,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深化群众对政策的理解,让群众懂得监督、善于监督,把各种可能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杜绝在基层一线、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对新一届村级领导班子的政策培训和教育,使其做到自觉守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收费行为。

  (三)建立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警示通报制度。积极运用查办成果,对查实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推诿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警示督办。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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