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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