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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十六)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综合诊疗能力建设,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和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与卫生、民政等部门配合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加强性病监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十七)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卫生部门要结合我市性病流行现状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开展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和完善性病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十八)规范性病医疗服务。卫生部门要对性病诊疗机构加大规范化培训力度。整顿性病医疗市场,规范性病医疗行为和咨询服务。要将安全套推广纳入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的内容。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八、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防治规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区县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和报告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十)实施分类指导,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各区县要结合辖区疫情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探索和完善适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一)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区县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保证防治队伍人员数量,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十二)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策略、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技术、医疗救治等方面科研工作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和外省市的防治经验,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二十三)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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