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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局机关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推动“人民好公仆”活动,改进机关作风,营造便民利民的良好风尚,现将《重庆市卫生局机关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重庆市卫生局机关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卫生局机关首问负责制,塑造勤政高效、求真务实、廉洁从政和文明服务的机关,更好地适应和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接待外来服务对象前来本机关办事和来访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外来服务对象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市卫生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是指在局机关办公场所内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办事

  和来访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对象到市卫生局机关办理事宜及联系其他工作,首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1.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但经办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经办人员。

  2.属于市卫生局机关其他处室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经办处室,必要时应为服务对象联系经办处室和经办人员。

  3.不属于市卫生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并尽已所能告知经办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要充分体现市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一)接听电话。应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二)接待来访。礼貌热情,态度谦和,服务周到。做到主动相迎,清楚讲解。

  (三)文明忌语。一律不准以“不知道”、“没办法”、“不清楚”、“不归我管”和“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

  (四)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经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市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处室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本职和相关业务知识技能,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并受到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或以其它形式表扬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和鼓励。有下列情形者,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理。

  (一)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未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首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未按规定接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忌语的。

  第七条  首问负责制由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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