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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稳定运行后,节能服务公司按下列程序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一)用能单位为区县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当地区县经济信息委并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用能单位为市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用能单位主管部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节能服务公司汇总所有项目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申请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材料包括: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用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项目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五)附件,包括: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相关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 (六)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各1份。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条件; (三)项目内容是否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要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节能量。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会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节能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专业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下达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级次确定。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但是单个项目不够第三款规定节能量低限要求的同类型项目,如果合并计算节能量符合条件的,按照200元/吨标准煤予以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执行情况和节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取消节能服务公司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暂停用能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