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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解决好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局对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制假、贩假、用假等发票违法违规案件的打击力度,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以外,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的各种普通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举报: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拆本使用发票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八)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九)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一)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 第五条 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主管国税机关举报电话或12366进行举报; (二)上门举报,直接到各级国税机关进行举报; (三)信函、互联网、传真举报; (四)其他举报方式。 第六条 国税机关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按规定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及相关证据。对采取匿名举报的,可让其预留一个自行设定的密码,或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举报查处 第七条 国税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在受理举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对查实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罚;对有重大逃避缴纳税款嫌疑的,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实无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单位须上报详细的检查情况书面材料;对不按规定查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 查处违法违章普通发票的奖励标准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税款的0.5%以内计发奖励金额,其中收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至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2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金额在4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的,奖励金额在6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每案最高奖励金额不高于10万元。对涉及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