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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财企[201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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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市级单位、无省级机构的中央在渝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纳税信用良好;

  (六)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七)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等文件复印件;

  (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贷款贴息类项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问题严重的将暂停相关区县、企业集团的申报资格。

  上述申报材料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减。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规模统筹确定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其中,区县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手续。项目单位要科学合理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当年投资工作量,并按属地化原则每月及时将投资报表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同时,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及时组织单项验收。在单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按照《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渝经信投资〔2010〕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经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至次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取消所安排的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对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作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要做好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8〕657号)、《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渝信局〔2006〕182号)、《重庆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信局〔2007〕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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