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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秘[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通知

  (淮府秘〔2011〕92号)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小煤矿经过近三十年的开采,矿区范围内批准的资源日渐枯竭,一些小煤矿受利益驱动,超层越界开采,极易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严厉打击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小煤矿采场布局的管理。小煤矿必须在每年初向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季度生产计划和采场布局安排图纸资料,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和淮南煤监分局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的监督检查,防止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煤矿未按计划实施又没有及时上报变更生产计划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小煤矿未按计划实施,又不能提供合法采场情况的,一律按超层越界开采予以处罚。

  

  二、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依法开采的监督检查,发现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立即退回界内,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上限行政处罚。发现小煤矿再次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按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界内处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小煤矿井下测量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淮南市小煤矿井下测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测量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对全市小煤矿井下巷道实测一次,并组织小煤矿相邻大矿和有关专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形成测量结果评价报告,对测量中发现的超层越界问题要及时组织查处。评价报告要送市安监局、淮南煤监分局和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小煤矿对测量机构工作要予以协助、配合,不得以打栅栏、砌封闭墙等形式阻挠测量工作。小煤矿以任何形式拒绝进行井下测量,或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采掘情况的,按超层越界开采处理。

  

  四、严格井下封闭墙的管理。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淮南市地方煤矿封闭墙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小煤矿井下封闭墙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的矿界封闭墙,要实行重点管理,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未经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小煤矿不得擅自砌筑和拆除封闭墙。对擅自砌筑封闭墙的,一律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予以行政处罚;对擅自拆除封闭墙的,一律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予以行政处罚。

  

  五、认真落实小煤矿图纸资料交换上报制度。相邻小煤矿之间必须签定安全开采协议,并按照《淮南市地方煤矿图纸资料交换上报制度》的规定,按月定期交换反映井下采掘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并对图纸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还要按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和淮南煤监分局报送采掘情况图纸资料。对未与相邻矿井签订安全开采协议,或者未按规定交换井下采掘情况图纸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六、及时关闭资源枯竭矿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小煤矿服务年限核定结果,在煤矿企业服务年限到期一年前,市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下年度资源枯竭矿井关闭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和延续。小煤矿服务年限到期后,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下达关闭通知并负责实施煤矿关闭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证照注销手续。闭坑资料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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