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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强化体系联盟,形成资源合力 深入做好生产力促进资源的整合和互动,加强区域生产力促进体系的建设和培育,缩小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完善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培训和业务交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品牌形象,提高社会认知度,把生产力促进中心逐步建设成全省科技中介机构的骨干力量。 五、支撑条件和保障措施 (一)设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环境平台建设和区域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对成功升级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的国家计划项目按一定比例予以经费配套。 (二)建立统计体系,规范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参照新修订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修改完善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评价考核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对省级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新成立的各级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实施备案制度。建立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体系,并将其纳入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培训与交流。建立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建设技术创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区域交流与合作。建立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同类机构,特别是港澳台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交流。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途径,回避同质化、低端化竞争,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更多的技术与金融服务,与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区别开来,切实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最急缺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本过高及融资难问题。 (四)推动区域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能力建设。各地方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对生产力促进中心能够承担的工作,特别是科技金融、面向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推广、产学研联合等方面,要积极委托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实施,为生产力促进中心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五)积极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进一步落实有关扶持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