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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8.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500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200亩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建环村林带长度1公里以上、宽度10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县级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一次性补助2万元。 39.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0.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其它类。 41.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在1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元;2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50元;3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并实现2万亩以上土地流转规模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县(区)、乡(镇)承担。 42.农村能源。养殖企业新建50-300立方米单体沼气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新建30立方米以上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500元。 43.农业机械化。当年新购置的水稻插秧机、油菜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大棚微型耕作机械、秸秆打捆粉碎饲草机械分别给予购置费20%、20%、30%、30%、20%的补贴。 44.增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45.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46.支持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市农险办《关于印发合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农险组〔2008〕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47.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48.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区)按8:2比例共同承担。 49.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同时废止。 5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