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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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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3.每年从市创新资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4.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5.鼓励发明创造及产业化。对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800、1000、5000元资助;对个人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400、500、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代理我市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26.企业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一年内产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分别给予30、10万元奖励。

  

  27.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8.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提升我市信息化建设水平。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限额),年薪10万元以上的,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限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3月10日、7月1日-7月10日、11月10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6.本政策与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37.2010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29号)同时废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9.本政策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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