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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市级有关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企业,各节能服务公司: 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分级管理制度。市级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审核备案要求从市级节能服务公司中选取推荐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市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内容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第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