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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4-22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公证办法(2011)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本溪市公证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溪市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是指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宣传,向社会公开公证事项范围、申请办理公证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下列公证: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一) 国有企业兼并、转让、联合、承包经营、股份合作、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赠与、债权债务清偿合同;

  

  (二) 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经济合同;

  

  (三) 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四)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变更合同;

  

  (五) 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协议;

  

  (六) 房屋产权转让、赠与、继承、房屋预售合同、房屋抵押、担保合同、分期付款协议、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公有房屋(含廉租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七) 征收、征用不动产安置补偿协议;

  

  (八) 依法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证据保全;

  

  (九) 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集体森林资源流转;

  

  (十) 住房补贴、公积金或者具有行政给付内容的其他权益的继承、赠与;

  

  (十一) 国家赔偿协议、信访协调协议和其他行政调解协议;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公证:

  

  (一) 物、货币提存;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三) 清点财产、封存样品;

  

  (四) 记名有价证券、存单;

  

  (五) 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债权文书送达;

  

  (六)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七) 医疗事故和交通肇事赔偿协议;

  

  (八) 典当、拍卖和租赁合同;

  

  (九) 机动车辆的转让、抵押、租赁、继承、赠与合同;

  

  (十) 采矿权、探矿权、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十一) 各类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十二) 政府投资的各类合同;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实。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 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 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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