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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劳社培[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4-27
【实施时间】 2011-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

  (杭劳社培[2011]127号)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劳动保障局,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加快提升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工作,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示范评估),分别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合格评估表)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示范评估表)的规定项目进行评估。合格评估表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其中得分在75-79分的,可申报省级示范所(站);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申报国家级示范所(站)。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为不合格:(一)不鉴定发证;(二)伪造证书信息;(三)超范围鉴定;(四)无标准鉴定;(五)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六)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七)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八)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九)一年内没有开展鉴定工作;(十)《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评估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评与劳动保障局评估小组评估相结合。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认真自查自评,客观填写合格评估表、撰写自查报告,附自评打分依据的复印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区(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中,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所(站)的,须填报示范评估表,并附送《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

  在鉴定所(站)自评的基础上,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组织评估小组对所属鉴定所(站)进行合格评估。区(县、市)将所属所(站)自查情况和评估情况综合整理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全市自查情况、评估情况及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鉴定所(站)情况予以综合整理,经我局审核后按省厅要求分别报送省厅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时间安排

  5月上旬,各鉴定所(站)进行自查自评,向同级鉴定中心提交评估材料。5月中旬,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对所属鉴定所(站)进行合格评估,并于5月27日前向市鉴定中心提交综合整理后的评估情况。我局在5月底对县(市、区)实施抽查;6月上旬将全市评估情况上报省厅,并接受厅和部的示范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认真学习部、厅关于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精神,深刻认识评估工作对于促进我市职业能力建设事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评估小组实施评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办公室。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办公室由陈旦秋任主任,骆锦伦、王为民任副主任,成员为瞿忠华、施幼平、董左、杨红。各鉴定所(站)也应成立相应的自查自评机构,落实鉴定所(站)的自查自评。

  (三)实事求是,按时完成。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反映鉴定所(站)的运作情况。要合理安排工作,解决时间紧迫而其他任务也重的矛盾,按时提交评估材料。

  (四)加强对不合格单位的整改监督。对于评估不合格的鉴定所(站),责令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半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级鉴定中心要加强相关指导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部、厅的评估通知及合格评估表、示范评估表等可从“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市劳动保障局施幼平(87258512);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杨红(87258639)。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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