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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关于注销北京友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第59条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第57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北京友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的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上述机构应立即停止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妥善安排客户服务等后续事宜,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中介业务进行结算,并向我局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