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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4-22
【实施时间】 2011-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和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依法监管、专项整治)和“三推进”(推进科技进步、安全达标、长效机制建设)为抓手,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 “三项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有效防范和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工作

  

  (一)深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依据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宁政发〔2010〕56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现场解决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杜绝“三超”、“三违”现象的发生。要不断探索和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

  

  2.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宁政发〔2010〕55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区、市、县、乡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尤其要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及时纠正查处本行业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3.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地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

  

  (二)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突出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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