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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促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规字[2008]4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附件),我委将于近期开展2011年度特色工业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有关特色工业园认定标准详见《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园区对照《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园区登录我委网站www.szsitic.gov.cn下载相关申报文件。所有申报材料(含附件)需一式二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电子申报材料需刻成电脑光盘。具体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申报表》(含入驻企业名单、主要生产产品、产值、利税及使用面积清单),同时须经所在区经促(经服)局出具推荐意见; (二)园区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 (三)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 (四)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法人代表证明书; (六)园区物业产权证明,如园区为租赁,还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及业主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园区建筑物如有加建或改建情况,提供规划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八)园区管理制度文件; (九)园区或入驻企业办理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园区入驻企业与园区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或买卖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园区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11年5月10日至6月2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受理程序 请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辖区经促局、经服局。 请各区经促局、经服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积极参加申报认定,并对申报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及申请表格光盘报送市科工贸信委规划发展处(市民中心c区2061室)。 联系人:梁锦兰,左永兰,电话:82108674,82107885 传真:82001371 附件:《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规字[2008]42号)(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