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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4-22
【实施时间】 2011-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促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规字[2008]4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附件),我委将于近期开展2011年度特色工业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有关特色工业园认定标准详见《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园区对照《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园区登录我委网站www.szsitic.gov.cn下载相关申报文件。所有申报材料(含附件)需一式二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电子申报材料需刻成电脑光盘。具体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申报表》(含入驻企业名单、主要生产产品、产值、利税及使用面积清单),同时须经所在区经促(经服)局出具推荐意见;

  

  (二)园区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

  

  (三)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

  

  (四)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法人代表证明书;

  

  (六)园区物业产权证明,如园区为租赁,还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及业主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园区建筑物如有加建或改建情况,提供规划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八)园区管理制度文件;

  

  (九)园区或入驻企业办理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园区入驻企业与园区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或买卖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园区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11年5月10日至6月2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受理程序

  

  请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辖区经促局、经服局。

  

  请各区经促局、经服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积极参加申报认定,并对申报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及申请表格光盘报送市科工贸信委规划发展处(市民中心c区2061室)。

  

  联系人:梁锦兰,左永兰,电话:82108674,82107885

  

  传真:82001371

  

  附件:《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规字[2008]42号)(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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