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4-2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费相关事项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费相关事项通知

  (沪财预[2011]45号)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相关区县支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收费项目,预算管理方式按《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10〕15号)规定,仍暂作为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

  

  二、“认证费”和“领事认证代办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三、上述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四、贸促会应持《登记购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收费项目注销手续,清理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销毁。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