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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粤环[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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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

  

  (五)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六)计量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

  

  (八)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也可直接从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七、审批时限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决定。

  

  八、标准文书

  

  (一)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标准文书一)。

  

  (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机构评审报告(标准文书二)。

  

  (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标准文书三)。

  

  九、对获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获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的机构,在法人、检测方法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在每年12月主动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为:

  

  1、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检测车型及其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较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十、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七)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十一、委托证书的有效期

  

  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受委托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委托证书。

  

  十二、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标准文书(一):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略)

  2、标准文书(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机构评审报告(略)

  3、标准文书(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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