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经信能源[201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8
【实施时间】 2011-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电网水电厂及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电网水电厂及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经信能源[2011]171号)


  

  湖南省电力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电网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水电站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的调度管理工作,确保湖南电网运行安全稳定,我们组织制定了《湖南电网水电厂及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湖南电网水电厂及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南电网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水电厂集控中心(以下统称集控中心)和所控厂(站)的调度管理,保证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控中心和所控厂(站)作为电力调度系统的运行值班单位,应熟悉并严格遵守《湖南电力调度规程》及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作为《湖南电力调度规程》的补充规定,适用于湖南电网内的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水电厂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四条  调度运行管理

  

  1、集控中心负责与电网调度机构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及所控厂(站)的远方监视、遥控操作、异常和事故处理。

  

  2、集控中心所控厂(站)负责本厂(站)的设备巡视与维护、现场的操作以及在应急情况下(如事故或调度需要)接受调度指令进行事故处理。

  

  3、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的正值及以上运行值班人员均应参加调度机构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调度对象。

  

  第五条  通信专业管理

  

  1、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通信设备接入湖南电力通信网,应符合湖南电力通信网的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

  

  2、集控中心、所控厂(站)、调度机构三方之间应建立两条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

  

  3、集控中心所在大楼应具备两条完全独立的光缆及敷设通道。

  

  4、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至调度机构的调度电话应具有两条及以上独立通道,调度电话须具备可靠的自动录音功能;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应按有关要求设置调度交换机。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控制室应配置公网电话作为应急电话,电话号码报调度机构备案。

  

  5、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应具备监视各通信机房动力环境、通信设备运行状态的手段。

  

  第六条  自动化专业管理

  

  1、调度机构直接采集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自动化信息(含远动、计量、功角测量等)。

  

  2、集控中心采集的所控厂(站)自动化信息,在数据源上应与调度机构保持一致。

  

  3、调度机构的自动发电控制(agc)和自动电压控制(avc)指令直接下达到所控厂(站)。集控中心对所控厂(站)实行控制操作时,不能与省调的自动控制指令有冲突。

  

  第七条  检修管理

  

  1、水电厂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设备检修计划、检修票(包括运行联系单)由所控厂(站)检修管理人员向调度机构检修管理部门申报;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设备检修计划、检修票(包括运行联系单)由运行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向调度机构检修管理部门申报。

  

  2、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设备检修开工、竣工及延期由集控中心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联系办理。

  

  第八条  新设备投产管理

  

  1、水电厂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新设备投产计划、检修票(包括运行联系单)由所控厂(站)新设备投产管理人员向调度机构新设备投产管理部门申报;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新设备投产计划、检修票(包括运行联系单)由运行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向调度机构检修管理部门申报。

  

  2、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新设备投产操作由集控中心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联系办理。

  

  第九条  保护专业管理

  

  集控中心所控厂(站)暂不使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远方投退压板、远方修改定值等功能。

  

  第十条  发电计划管理(适用于水电厂集控中心)

  

  集控中心负责所控厂(站)发电计划的申报和接收。调度机构以电厂为单位安排发电计划,集控中心应严格执行,未经同意不得修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