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04-27
【实施时间】 2011-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2011年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

[接上页]
“5.12”宣传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企业、学校、医院、商场、宾馆、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乡社区开展火灾、地震、危化品泄漏等灾害的应急、疏散演练。

  牵头部门:市和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

  (六)组织灾害隐患和风险排查。

  各市、区、各部门结合宣传周活动,深入学校、医院、福利机构、宾馆、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查找灾害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政策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城乡社区组织居民开展一次家庭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提高居民家庭预防灾害风险能力。

  牵头部门:市和各市、区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所属部门、行业、领域进行排查、整治。

  (七)推荐观看《玉树花开》等影视作品。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电影院、网络组织观看电影《玉树花开》等涉灾影视作品,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达到关爱生命、珍惜当前和谐社会生活的目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各市、区委宣传部,市和各市、区文广新局。

  参与部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八)组织防灾减灾征文比赛。

  以公民自身或身边人灾害风险经历为线索,描述避险自救过程和做法,讲述避险自救感受和避险忠告,分享防灾减灾经验为内容,向社会征集稿件,并进行评奖。

  牵头部门:市减灾办。

  参与部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九)推进基层减灾能力建设。

  各地要以“防灾减灾日”为契机,深入城乡社区,帮助基层社区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基层灾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社区预案,明确灾害来临时社区居民的自救互救措施和应急避险场所,增强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指导城乡社区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本社区特点的灾害应急演练活动,提高社区居民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继续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在巩固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创建面,建设和培植更多的典型和示范点。

  牵头部门:市和各市、区民政局。

  参与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城乡社区。

  五、活动要求

  (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全市“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由市减灾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减灾办具体协调,各市、区政府负责本级活动的总体组织,市相关部门做好条线工作指导和市级活动的牵头、参与工作。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内容详实、切实可行的具体活动方案。本方案中明确的牵头、参与部门要加强联络沟通、协调配合,逐项抓好落实。

  (三)认真实施,确保安全。

  认真按照本次活动的主题、活动内容和时间要求,开展好各项活动,要加强活动实施中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和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具体实施方案应事先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活动总结。

  各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活动成果,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20日前报苏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33号,电话:65111999,电子邮箱:320500@cndr.gov.cn)

  六、防灾减灾宣传标语

  (一)防灾减灾,共创和谐。

  (二)大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三)推进防灾减灾,构建和谐社会。

  (四)落实减灾责任,完善减灾制度。

  (五)传播减灾文化,共创人类文明。

  (六)防灾减灾,人人有责。

  (七)防灾减灾,从我做起。

  (八)防灾减灾,利国利民。

  (九)防灾减灾,重在行动,贵在坚持。

  (十)群策群力防灾减灾,同心同德共建和谐。

  (十一)地球是我们的家,防灾减灾靠大家。

  (十二)防灾减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十三)防灾连接你我他,安全和谐靠大家。

  (十四)防灾减灾人人参与,和谐社会家家受益。

  (十五)防灾减灾系万家,关爱生命靠大家。

  (十六)安全属于你我他,防灾减灾靠大家。

  (十七)手牵手积极防灾减灾,心连心构建和谐家园。

  (十八)警钟长鸣抓防范,积极防灾保平安。

  (十九)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二十)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全面提高抵御灾害能力。

  (二十一)安全知识进社区,减灾意识入人心。

  (二十二)减灾知识进校园,家庭社会更安全。

  (二十三)开展社区风险隐患排查,提升社区防灾减灾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