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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1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4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发〔2009〕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蓬莱市历史悠久,地位独特,历史遗存丰富,城市传统格局保存较好,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蓬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护好蓬莱市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要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蓬莱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一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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