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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1年一季度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二)强化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各地区要结合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爆竹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督促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和机械化升级改造,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把爆竹生产企业作为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将称量、混药、装药等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合并在同一工房内进行,是否存在“三超一改”问题,是否存在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是否建立并落实严格的用工管理和上下班考勤制度等。

  

  (三)规范企业设备检修作业行为。随着烟花爆竹生产机械的推广应用,企业机械设备检修作业增加。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切实加强机械设备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烟花爆竹企业要制订严格的机械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设备检修、动火作业的报批手续,确保设备检修作业安全。

  

  (四)持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毫不松懈地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是要对已关闭退出、正在整改提升以及许可证过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严禁其非法违法生产、边施工边生产或借整顿提升之名组织生产;二是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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