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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和严厉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与使用,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强化生鲜乳收购环节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奶站规范工作,加大对生鲜乳的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鲜乳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2.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饮水及在活畜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加强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责任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3.加强蔬菜、水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提高抽检频率,扩大抽检范围,严厉打击其种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4.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严格依法落实检验检测、生产记录等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等部门)

  

  (二)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厉打击食品流通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全面摸清食品添加剂销售主体情况。

  

  2.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开展随机性抽样检验,检查食品中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主要责任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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