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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组织对本地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建立相关档案和台帐。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9月30日)

  

  各区县、各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市政府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各区县、各部门将自查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各区县、各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

  

  (五)考核评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市政府于12月上旬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各区县政府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综合协调组织,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明确并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强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的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各区县、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市食安办。

  

  (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1、督促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企业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企业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行动成效,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基层监管工作有效运转。

  

  3、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区县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区县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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