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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政法[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1)34和35号文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检查评查的内容。各执法部门自查自评、同级评查、上级检查抽查,主要内容为下列各项:行政处罚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是否体现适用规则;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结果是否一致;罚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是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罚没物品是否依法保存、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四)发现问题的处理。各部门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自行纠正。检查、评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被查单位限期逐一整改,限期提交整改结果,并作为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扣分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法问题,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要求

  (一)起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8月底前完成,经单位研究后报送初稿。

  (二)重点推进、全面检查、抓好落实的工作。省公安厅等8个省级部门要在5月底之前报送方案;8个省级部门和省辖市政府于9月底之前完成,并向省政府两转两提办、优化办、法制办报结果。

  (三)拓展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增强行政处罚社会效果的工作。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于10月底之前起草、制发文件,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查。

  (四)省政府其他部门开展案卷评查的工作,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辖市、省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省政府规定的本项工作任务。对于拖延不办、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进行通报,并向省政府两转两提办、优化办说明情况。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此项工作作为年终考核评分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处室、人员和完成工作的时限,请于2011年5月底之前报省政府两转两提办、优化办、法制办。

  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树立开拓精神,积极向本部门提出有效措施,督促本系统认真贯彻实施豫政〔2008〕57 号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政府领导下创造性地工作,有效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投诉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检查制度、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公平公正行使。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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