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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1〕50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管三〔201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掌握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7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华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 员:黄 明公安部副部长

  魏传忠质检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徐祖远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鲁培军海关总署副署长

  朱宏任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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